去影院观看3D电影,影院不提供3D眼镜,要求消费者携带或购买影院出售的3D眼镜,这是否合理?近日,四川攀枝花市西区的一位市民去看3D电影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区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案调查。
3月10日,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针对此事,举行影城行业集体约谈会。会上,11家影院经营者作出表态,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影院会免费为其提供3D眼镜。
攀枝花市11家影院被消委会约谈
(相关资料图)
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
却要自己携带或购买3D眼镜
2023年1月19日,攀枝花市西区的张先生在网络平台购买了某影城的3D电影票2张,到店消费时,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需要自己携带或是购买3D眼镜,张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是3D电影票,里面已经包括了配套服务3D眼镜。于是,他拨打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
1月30日上午,西区消委会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影城进行了现场调查和检查,发现该店有店堂告知关于自行携带3D眼镜的倡议书海报以及LED滚动屏播放,网络购买平台3D电影下面标识“建议自行携带3D眼镜”字样,误导消费者到店需要自行购买3D眼镜,未发现存在强制销售3D眼镜现象。但该店未主动免费提供3D眼镜,当事人涉嫌使用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或者避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
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的原则,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审定,2023年1月30日,西区消委会对该投诉进行诉转案,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
某影院倡议书海报 资料图
对全市11家影城约谈
影院表态提供免费3D眼镜
3月10日,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召开影城行业集体约谈会,就近日消费者购买某影城3D电影票到店消费时却需要自己携带或购买3D眼镜一事,对攀枝花市三区两县共11家影城(影院)进行约谈。
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邓春莉介绍:近几年,观影需购买或自行携带眼镜的投诉上升,近期攀枝花市类似的投诉也明显增加,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影院不为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3D眼镜,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电影院单方面告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属于典型的 “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必须整改。
约谈中,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周朝华表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后,就与影院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不论其是要求消费者直接购买或共享租赁,都是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进行拆分,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使影院明示了不提供眼镜原因,从法律上来讲,并不能免除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3D眼镜的义务。
会上,11家影院经营者作出表态,将积极整改,消费者看3D电影会免费提供3D眼镜。一影城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工作人员会免费为其提供3D眼镜,将按照《建设放心舒心消费城市通用要求》等标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中消协评析
中消协:
影院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属转嫁自身义务
看3D电影还要额外购买3D眼镜一事,到底合不合理?
中消协方面表示,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中消协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责编 官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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